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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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太平洋保险
险种全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上市时间:
- 销售地区:全国
- 销售渠道:
- 险种类别:
- 险种标签:意外(失能)保险
- 险种类型:团体人身
- 投保年龄:-周岁
- 保险期限: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是否可转换:
险种简介:
保障周全,分担风险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企业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产品特色
1、普通伤害+突发疾病,更多歪歪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不仅保障一般的意外伤害,更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突发疾病提供保障,使保险责任更为全面。
2、交通班车+因公出差,更大延伸保障范围
建工意外险不仅对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的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大大延伸了保障的范围。
3、差别费率计算保费,价格更加公正合理
建工意外险没有制定统一的费率,可以按照被保险人人数、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合同造价等不同风险程度差别计收,价格更加公正合理,使您支出的每分保费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4、独有附加医疗保险,保护更加全面周到
建工意外险独有与之专门配套的建工医疗险。即使当意外伤害不幸发生时,也能替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使保护更加全面周到,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深深的关爱之情。
为何值得您购买?
保险责任“多”,保障范围“广”。
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较,本产品除含有普通的意外死残责任外,另有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保障范围也放宽至乘坐本单位交通车上下班和因公外出期间。在费率计算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性质、施工条件、工程所在地和面积造价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差别费率,科学公正合理。
此外,建工险医疗附约,其保费计算方式与主险相同,能根据被保险人人数、工程面积和造价计收。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适用团体
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大中型工程客户和民营企业和中小型工程客户。
保险利益:
保障周全,分担风险
本产品是专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企业员工设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险责任更全、范围更广,价格更合理的特点
产品特色
1、普通伤害+突发疾病,更多歪歪保障责任
建工意外险不仅保障一般的意外伤害,更为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突发疾病提供保障,使保险责任更为全面。
2、交通班车+因公出差,更大延伸保障范围
建工意外险不仅对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障,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的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大大延伸了保障的范围。
3、差别费率计算保费,价格更加公正合理
建工意外险没有制定统一的费率,可以按照被保险人人数、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合同造价等不同风险程度差别计收,价格更加公正合理,使您支出的每分保费都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4、独有附加医疗保险,保护更加全面周到
建工意外险独有与之专门配套的建工医疗险。即使当意外伤害不幸发生时,也能替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使保护更加全面周到,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深深的关爱之情。
为何值得您购买?
保险责任“多”,保障范围“广”。
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较,本产品除含有普通的意外死残责任外,另有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保障范围也放宽至乘坐本单位交通车上下班和因公外出期间。在费率计算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工程性质、施工条件、工程所在地和面积造价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差别费率,科学公正合理。
此外,建工险医疗附约,其保费计算方式与主险相同,能根据被保险人人数、工程面积和造价计收。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适用团体
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大中型工程客户和民营企业和中小型工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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