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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 阅:165775评:0案例:1]

所属机构:太平洋保险
险种全称: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 上市时间:
  • 销售地区:全国
  • 销售渠道:
  • 险种类别:
  • 险种标签:健康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 险种类型:个人人身
  •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周岁
  • 保险期限: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是否可转换:

险种简介: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保险类别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月交 
缴费期限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1次为限。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和治疗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癌症治疗行为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保险利益: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名称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 
保险类别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月交 
缴费期限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1次为限。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前述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和治疗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癌症治疗行为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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