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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职团产品“吉祥安康”产品介绍 [ 阅:133059评:0案例:0]

所属机构:太平洋保险
险种全称:太平洋职团产品“吉祥安康”产品介绍

  • 上市时间:
  • 销售地区:全国
  • 销售渠道:
  • 险种类别:
  • 险种标签:健康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分红保险,意外(失能)保险,企业保险
  • 险种类型:团体人身
  • 投保年龄:18-60周岁
  • 保险期限:60、70、80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是否可转换:

险种简介:

【产品责任简介】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是太平洋寿险为专属打造的个人重疾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广大基本医疗参保人建立全面的健康保障。

适合人群:18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间:可选择保至60、70、8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5年期交、10年期交、20年期交

简便投保:可委托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办理

职团投保特色:购买放心,投保便捷,价格优惠,人性关怀

【产品特点简介】

企业雇主:员工福利统一组织,为员工搭建获得保险保障的桥梁,彰显企业人性关怀。

企业雇员:可靠、便捷的购买途径,可获得价格优惠、承保便捷的保险保障。

还本保障:最高可享历年所交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还本付息,确保资金保值。

两全保障:最高可享不低于所交保费总额110%或保单现金价值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疾保障:可提供35种重疾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保障,保障之齐全行业领先。

分红累积:参与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累积生息,满期一次领取,实现保值增值。

豁免保障: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即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同时免除投保人此后各期的主险交费义务。

吉祥安康A款——吉祥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产品责任简介】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是太平洋寿险为专属打造的个人重疾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广大基本医疗参保人建立全面的健康保障。

适合人群:18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间:可选择保至60、70、8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5年期交、10年期交、20年期交

简便投保:可委托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办理

职团投保特色:购买放心,投保便捷,价格优惠,人性关怀

【产品特点简介】

企业雇主:员工福利统一组织,为员工搭建获得保险保障的桥梁,彰显企业人性关怀。

企业雇员:可靠、便捷的购买途径,可获得价格优惠、承保便捷的保险保障。

还本保障:最高可享历年所交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还本付息,确保资金保值。

两全保障:最高可享不低于所交保费总额110%或保单现金价值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疾保障:可提供35种重疾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保障,保障之齐全行业领先。

分红累积:参与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累积生息,满期一次领取,实现保值增值。

豁免保障: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即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同时免除投保人此后各期的主险交费义务。

吉祥安康A款——吉祥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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